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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水资源规划咨询 | 时间:2024-05-01

  长江流域水量丰沛,洪涝灾害频繁发生,以前的发生水事纠纷多以防治水害为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日益增多,近期产生水事纠纷的原因已由防治水害为主转化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为主。特别是“十五”期间,各地争相开发省际边界河流的水资源,使省际间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矛盾更为突出。五年来,我委按水利部领导的指示,在部政策法规司的指导、支持下,在有关地方水行政主任部门的全力支持和配合下,以法律和法规为依据,深入调研、协调,采用不一样方法,重点协调了三个水事纠纷案:通过防洪工程措施解决鄂豫两省荆紫关水事纠纷、运用水权理论通过水资源配置手段探索解决川黔两省边界同民河水资源利用矛盾、探求通过合理分利来解决湘鄂两省边界淋溪河水电开发矛盾。此外,还协调了苏皖两省水阳江有关涉水矛盾、四川省盐边县云川堰引水与云南省华坪县乌木河三级电站建设等多起省际水事纠纷。现将典型的水事纠纷调处情况和相关工作汇报如下:

  鄂豫两省丹江荆紫关河段,位于汉江支流丹江中游的上段,自河南省荆紫关镇的马饮桥至老河坎长约3km的范围是水事纠纷河段。多年以来,为了防御洪水对两岸土地的侵害,两省当地政府组织群众在两岸相继修筑丁坝、矶头,缩小了河道的行洪断面,人为地增加了汛期的洪水灾害,由此产生了水事纠纷。纠纷发生后两省地方政府曾签订过多次协议,1976年,根据当时的批示,两省签订了著名的“七六协议”,但多年来,双方未能严格遵守,纠纷一直未能平息。

  九十年代初,我委提出通过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防洪工程的措施,从根本上解决水事纠纷的思路,受到了两岸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拥护,也得到了水利部的同意。1995年水利部批准了《鄂豫两省边界丹江荆紫关水利纠纷河段防洪工程规划报告》(以下简称九五规划),确定了防洪工程建设的主要任务。

  我委按九五规划的要求,于2000年元月组建了项目法人,并通过招标选择了施工、监理单位做工程建设,后因湖北省白浪镇郭沟村村民以保护河滩地为由阻挠施工,于2000年8月工程项目施工被迫停止。

  2003年汉江流域发生秋汛,右岸(湖北段)河堤加固段有43m被水流破坏。2004年5月湖北省郧县进行该水毁坝段修复时,河南省淅川县荆紫关镇部分村民前往阻饶,两省水事纠纷再起。我委立即组织鄂豫两省水利厅赴纠纷现场察勘、调查,并于7月9日在武汉主持召开了荆紫关水事纠纷协调会,会议经过充分的协商和认真的讨论,一致认为:水利部批准的九五规划是解决鄂豫两省边界丹江荆紫关河段水事纠纷的基础,应尽快按九五规划实施水毁和未完工程。会议提出了防洪工程复工建设的实施步骤。

  此后,我委多次赴河南、湖北省协商、讨论,双方矛盾的焦点在水毁工程的修复和丁坝拆除的顺序上不一致。经过我委的进一步协调,并修改复工建设方案。2005年5月30日,我委和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在武汉共同主持召开了复工方案协调会。会议都同意我委提出的复工建设方案,并形成了复工方案协调会会议纪要。按照会议的要求,我委会同两省水利厅代表一起深入纠纷现场,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逐一核实协商,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复工建设协议的初稿。2005年6月18日,河南省、湖北省、水利部及长江委四方代表签署了《鄂豫两省边界丹江荆紫关水事纠纷河段防洪工程复工建设协议》。水利部有关领导高度评价了该项工作,一致认为协议签订对维护省际边界地区安定团结、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意义,是成功解决鄂豫两省边界丹江荆紫关水事纠纷的一个重要标志。

  协议签订后,按照“协议”的要求,2005年6月22日工程正式复工建设,目前已完成了前两个阶段的建设任务。我委水政水资源局又分别组织两省水利厅代表,对每个时段的工程完成情况做了现场认可,保证了荆紫关防洪工程顺利实施。

  同民河(龙爪河)发源于四川省古蔺县笋子山脉,在贵州省习水县渔溪汇入赤水河,流域面积226km2,河长41km,其中四川省古蔺县境内面积90.5km2,河长14.7km,贵州省习水县境内面积135.5km2,河长26.3km。

  贵州省习水县于1957~1985年在同民河(龙爪河)中游修建联合大堰及引水渠系,灌溉土地21186亩,并解决了灌区人畜饮水等问题。四川省古蔺县于1998年在同民河(龙爪河)上游动工兴建引水工程(现正在建设中),计划年调水3190万m3(两河口处年径流量3534万m3),用于古蔺河流域灌溉农田面积64742亩,并解决古蔺县城的生活及工业用水。

  位于联合大堰灌区的习水县认为,两河口引水工程的兴建,将极度影响联合大堰的引水灌溉及人畜饮水,当地群众曾各级政府,要求依法维护当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的合法权益。1999年5月习水县部分群众试图采用过激行为阻止两河口引水工程的施工,当地政府及时在路途中将近千名群众拦下来,耐心地做群众的思想和教育工作,才避免了矛盾进一步激化。

  2、编制《同民河水量分配方案》为调处川黔两省边界同民河水资源利用矛盾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矛盾产生后,贵州省各级政府一边稳定群众情绪,做好群众的工作,一边与四川省有关部门进行协调。2000年1月12日至14日,贵州省水电厅和四川省水电厅在成都市进行座谈并形成纪要,双方认为两河口引水工程修建后使联合大堰的灌溉保证率有所降低,但影响程度有待进一步论证。2001年贵州省遵义市编制完成《贵州省同民河(四川省龙爪河)水资源问题研究论证报告》,认为两河口引水工程修建后对联合大堰的用水影响较大,并提出通过工程措施来解决用水矛盾。四川省水利厅表示支持用工程措施解决用水矛盾,但认为两河口引水工程修建后对联合大堰的用水影响需进一步复核,并对报告中的诸多技术问题提出异议。

  针对在同民河(龙爪河)流域水资源开发中存在的问题及两省的争议,我委分别于2001年6月和2002年9月两次派员赴同民河联合大堰及灌区和两河口引水工程现场进行了查勘,并收集川黔两省的有关的资料。在学习漳河水事纠纷调处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大量的调研工作,提出了利用水权理论进行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完全解决该矛盾,得到了水利部政法司和水资源司的认同。2002年11月我委水政水资源局委托水文局,对同民河(龙爪河)的水资源利用问题做多元化的分析论证,水文局通过大量的分析论证工作,于2003年9月完成了《同民河(龙爪河)水量分配方案研究报告》(征求意见版)的编制工作。2004年2月,我委水政水资源局将该报告的征求意见版向川黔两省征求意见。我委水文局针对两省的意见,对报告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修改。

  《同民河(龙爪河)水量分配方案研究报告》从技术上解决了同民河可利用的水资源量、同民河的水量供需平衡、确定了水量分配的原则、河道的生态用水量、跨流域的引水权以及推荐了水量分配方案等难题。

  2005年9月12日,我委在北京主持召开了《同民河(龙爪河)水量分配方案研究报告》专家评审会,邀请了中国工程院陈志恺院士、水科院水资源所王浩等国内水资源领域知名专家、水利部政法司和水资源司的领导到会。会议代表对该报告采用的基础资料、技术路线和成果结论等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提出了有益的修改意见。

  编制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对报告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在成果验收后,再进一步研究上游径流来量与两河口水库的调度关系,以利落实水量分配方案,签订两省用水协议。

  溇水是澧水的最大支流,地跨湘、鄂两省。淋溪河水电站位于溇水干流的淋溪河河段,左岸为湖北省鹤峰县,右岸为湖南省桑植县。1985年湖南省编制了《湖南溇水流域规划报告》,1989年湖北省编制了《湖北省鹤峰县溇水上游河段水电开发规划报告》,但两省的规划存在比较大矛盾。当时国家计委和水利部要求该规划由我委统一编制,1994年5月我委组织编制完成了《溇水干流淋溪河以上河段规划报告》。1996年5月水利部水规总院组织审查,同年11月水利部批复了该规划报告。确定了淋溪河水电站的坝址位于湘鄂两省边界。

  2002年后,为开发淋溪河水电站,湖南省桑植县和湖北省鹤峰县均认为拥有对淋溪河水电站的开发权,并进行了招商引资工作。2003年初矛盾反映到我委,我委立即就淋溪河水电站开发权问题,正式行文湘鄂两省人民政府征求意见。两省人民政府回复意见表明,两省对淋溪河水电站的开发权问题存在较大的分歧,均认为拥有对淋溪河水电站的开发权。

  为了了解淋溪河水电站坝址河段现场情况,以便尽快协调解决两省矛盾,按照委领导的指示,2003年9月,我委水政水资源局一行三人组成调查组,赴两省边界溇水干流淋溪河进行现场调查。调查组首先查勘淋溪河河段及淋溪河枢纽坝址现场,然后分别与湖北、湖南省有关人员进行了座谈,听取双方意见。

  2004年3月2日,我委在武汉主持召开了湘鄂两省边界淋溪河水电站开发矛盾协调会,湖北、湖南省水利厅均派代表参加了会议。两省与会代表经我委反复协调,从实际出发客观地分析了淋溪河水电站开发的可行性以及也许会出现的问题与矛盾,经过认真讨论和协商,形成了以下四点共识:第一,溇水干流的梯级开发应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水利部批复的“溇水干流淋溪河以上河段规划报告”是确定淋溪河水电站坝址的依据。第二,淋溪河水电站的开发应按《水法》等水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的报批手续。未经两省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任部门批准,任何一方不得开展建设淋溪河水电站的有关工作。两省各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省际边界地区的社会安定。第三,湘鄂两省均同意在考虑自然社会经济等多种因素后,共同探索联合开发淋溪河水电站的途径和方式。第四,下一步应接着来进行湘鄂两省边界淋溪河水电站的协调工作。

  按照协调会精神,为逐步推动协调工作,我委多次同两省水利厅进行协商。2005年11月,我委徐安雄副主任率水政水资源局一行四人分别赴湖南省桑植县和湖北省鹤峰县,察看淋溪河水电站的坝址,并分别与湖南、湖北方代表进行了座谈,进一步了解双方的意见。但双方仍各自认为拥有淋溪河水电站的开发权。

  为了探求科学合理的开发模式,我委水政水资源局于2005年11月底,对川滇两省张窝电站、滇黔两省鲁布革电站、鄂陕两省夹河关(白河)电站、湘黔两省鱼市和罗家寨电站关于开发权、税收分配、水资源费征收等情况做了调研,以借鉴其它省际边界河流合作开发水电资源的经验,推进淋溪河水电站开发和矛盾的协调工作。

  调研情况表明,目前省际边界河流电站开发的主要合作方式为联合开发和单方引资开发。但以单方引资开发为多,地方利益主要是通过合理分税来实现。

  目前,两省对开发权问题互不相让,矛盾突出,但都愿意合作、共同推进淋溪河电站的开发。今年1月中旬,我委就淋溪河水电站的开发矛盾向水利部周英副部长和政法司领导作了专题汇报,得到部领导的肯定和支持。近期正在继续组织两省进行协调,努力探求通过合理分税的措施来解决湘鄂两省边界淋溪河水电开发矛盾。

  为预防流域内省际边界水事矛盾和水事纠纷,我委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加强对省际边界河流的管理,完成了长江流域省际边界河流基本情况的调查,并在此基础上自主开发成功“长江流域省际边界河流地理信息系统”。

  由于长江流域水系发育,省际边界河流众多,调查、分析、汇总的工作量巨大,经过一年多的努力,通过多种手段收集了115条省际边界河流基本情况的有关的资料,编制完成了《长江流域省际边界河流调查报告》,为编制省际河流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水利综合规划奠定了基础,为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长江流域省际边界河流地理信息系统是建立在长江流域1:25万与1:5万省际边界河流矢量数据库基础上,基于INTERNET的河流信息可视化GIS空间查询系统。系统采用三层分布式ARCGIS的体系结构,在浏览器端实现海量空间数据的快速检索与无缝切换。该系统实现了省际边界河流地理信息可视化查询和信息输出,为长江流域省际边界河流水行政管理提供了科学的信息管理平台,为水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应用基础。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我委先后完成三峡、丹江口两个水库管理办法的条文稿及其说明,在征求有关地方水行政主任部门的意见的基础上,近期将分别提出《三峡水库管理办法》《丹江口水库管理办法》报部成果。

  为进一步落实《水法》赋予流域机构的管理职责,我委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研究”作为治江战略重大课题开展研究,形成了《长江流域与区域水行政管理事权划分研究》《〈长江法〉与现行水法规体系的关系研究》《综合性流域管理体制与长江立法研究》等项成果报告,并已通过了专家审查验收。

  位于汉江上游的安康水力发电厂,多年来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违反了《水法》的规定,我委曾多次派员上门进行义正辞严又有礼有节的说服教育,电厂仍拒不办理,2005年11月我委依据《水法》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对安康水力发电厂实施了罚款10万元和限期15天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水行政处罚。该厂接到我委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受到强烈震撼,主动就申办取水许可手续等有关问题与我委联系,并派员专程到我委承认错误,表示接受处罚决定并在规定限期内按程序申办了取水许可手续,交纳了罚款。

  通过大量调查研究和反复修改、完善,我委2005年6月出台了《长江委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印发了《长江委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从2005年7月1日起,长江委正式实行“窗口”式办公制度,成立了行政许可服务处,直接对外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工作,并负责督办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标志着我委水行政许可的实施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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